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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終出土…要命的箱涵 高市工務局蓋的

2014-08-10 21:34 · 8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8-10 22:08 編輯


戀家 發表於 2014-8-10 21:10
明明就是李長榮化工是禍首,幾十年管線不聞不問,沒有管理修護
漏氣當天員工還輕輕忽忽,不專業
事後還處處推 ...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道工程之統籌規劃、協調及管
理、管線法規之研定及執行、管線資料之建立、道路挖掘埋設管線
許可證之核發、道路回填、回舖之施工品質管制
及有關為民服務等
事項。〈83年廢止〉
工程企劃處第六課:道路挖掘管理及使用費徵收;違規施工案件處理;共同管道設備更新、管 理及維護;寬頻管道營運管理及路平專案等業務。〈現在〉
李長榮化工當然有錯,惟這是高雄市政府管線管理科的職掌,如有落實?何至於如此?
2014-08-10 21:39 · 82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08
各縣市政府的施政對於居民有厭惡的設施,亦有居民喜愛的行政措施,如北大〈大學〉,三峽人民喜愛吧?污水 ...


其實這些設施有些可以設立專區遠離住區 但是政府總是以財團利益或是既得利益者利益為先而不敢去積極改善 至於核能我是覺得真得不能用 能廢核是最好 畢竟一次核災將使你我流離失所 禍害子孫 如果真的不能避掉一些嫌惡設施 那至少要做到安全 並且積極維護才是 這次氣爆便是一開始沒考慮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讓這些管線經過人口密集區 歷年來地方政府又無能力或是無心維護 終究倒楣的是人民 這些大官還是過得爽爽的 台灣人民應該要有公民意識 而不要有藍綠之爭 誰執政誰就該被監督 讓政黨輪替成為常態 以利責任政治 這次氣爆最應負責的我認為是當年埋下這些管線的決策者 畢竟事後要維護有技術上的困難 所以錯誤的政策遠比貪汙還要可怕就是這個意思吧!
2014-08-10 21:52 · 83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0:50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施工時地方僅對埋設做審核 管線的內容物及路線只有經濟部才知道 而且同意埋設者需負上管理責任的說法,是推卸責任給地方政府 如果是這樣稅收為何大部分卻上繳中央 重點就是為何汙染留地方 出事地方扛 錢卻中央拿 法律不是都是對的 不能服人的法律便是惡法! 如果地方政府對於管線埋設權力如此有控制權 那中油應該將總公司也設置於地方 由地方政府管理 稅繳地方 哪有主管單位是中央 但是管線安全卻是由地方全部扛起
至少也應該是中央地方一起負責才是 而不是像你所說的依法全由地方政府負責 法律的訂定要合時宜 合情理 不然只是惡法!
2014-08-10 22:00 · 84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你的資料是沒錯!

但據我理解,這些管線是20多年前鋪的,也沒有再重新弄過,這管理科管理的法令是何時開始的?

我不認為所有縣市甚至哪個主政者在此之前都做得非常好! 這是國家管理問題! 這之前有通聽過任何政治人物關注過此類管線問題嗎?? 如果有,再來告訴我,他是最棒的,絕對有權利指責別人!

所思的是該如何清查所有管線,重新做好管理規範,才是人民之福!

而不是事情發生了,政治人物噴口水之後.....沒下文??

如果一個專業的石化廠對自己管線的危險度都如此輕忽,誰能更專業的理解這些管線的危險度??

企業該負起他該有的最大責任, 人民,媒體該關注與重視是如此的問題! ---這是我的看法!
2014-08-10 22:05 · 85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0:50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高雄氣爆造成嚴重傷亡,「禍首」管線責任歸屬至今爭論不休。高雄市府指李長榮化工管線未在監測系統內,疑為「幽靈管線」,經濟部表示,廠區外埋管,路權不在中央,屬地方政府權責。
這是聯合報上擷取的一段報導 照你的說法 難道高雄市政府可以不同意這些廠商埋設嗎? 況且廠區內是中央負責 場外卻是地方負責 這根本是很奇怪的做法 那高雄市政府如何約束這些業者 更何況國營事業的主管單位是經濟部 難道經濟部不知道丙烯是危險氣體 他在輸出廠外時 難道不知道會經過人口密集區 他不用監督嗎 那高雄市政府既不是國營企業的主管單位 他如何去掌控輸至管線氣體的安全呢?
2014-08-10 22:12 · 86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其實一個管理科的人力可以完全掌握這些深埋地方的管線嗎 況且還有一大堆黑管 這樣是否太高估這些公務員的能力呢? 這種事應該是由國家發動公權力 成立專責機構負責才是 而不是只有管線由地方負責 不然哪個公務員有能力完全掌控呢?
2014-08-10 22:14 · 87樓
戀家 發表於 2014-8-10 22:00
你的資料是沒錯!

但據我理解,這些管線是20多年前鋪的,也沒有再重新弄過,這管理科管理的法令是何時開始 ...


非常同意你的見解! 讚喔!
2014-08-10 22:20 · 8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8-10 22:22 編輯


http://kpd.kcg.gov.tw/info.aspx?s=094B6281EE60D6B3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第一 條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 三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土木工程設計科:道路、橋隧、港灣、水岸、廣場等相關工程之規劃、設計、新建、增建等事項。

二、建築工程設計科:公共建築工程、上級機關交辦或其他機關、學校委託代辦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新建、增建等事項。

三、機電工程科:各項工程之機電、空調、電梯、給排水、消防等工程及道路、橋隧照明等機電工程之設計審核、施工監造及督導、完工驗收等事項。

四、土木工程施工科:道路、橋隧、港灣、水岸、廣場等相關工程之施工、估驗、檢(查)驗、驗收及擬訂、規劃、督導、推動安全衛生管理等事項。

五、建築工程施工科:各項公共建築之施工、估驗、檢(查)驗、驗收等事項。

六、資產管理科:道路、廣場等用地取得、未開闢道路及廣場之市有土地管理、地上物補償拆遷、工程受益費查徵、資訊設備及系統之管理維護等相關事項。

七、秘書室:各項工程之發包、庶務、出納、財產、研考、法制、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四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九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轉陳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十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副總工程司。

六、科長。

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一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一


副處長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總工程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主任秘書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副總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二


科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六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秘書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一


正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六


股長
薦任
第七職等
十八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
十


幫工程司
薦任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二十五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五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四十三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九
內四人得列薦任。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二十七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一


會計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四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一


人事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員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一


政風室
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一


合計
一七七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職稱辦理法制業務。

三、編制表所列政風室書記,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室雇員出缺後改置。

附件:
•考試院原函.pdf
人力科 於: 100.03.31

2014-08-10 22:29 · 89樓
戀家 發表於 2014-8-10 21:10
明明就是李長榮化工是禍首,幾十年管線不聞不問,沒有管理修護
漏氣當天員工還輕輕忽忽,不專業
事後還處處推 ...


非常贊同你的說法 但是執行公權力的司法確有可能受到政治影響 所以不監督政府 恐怕也無法處理李長榮這間爛公司 況且也不是只有李長榮有問題 許多國營企業也有類似的隱憂 所以監督政府也是一個必要的手段!
2014-08-10 22:29 · 9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8-10 22:30 編輯


工程企劃處:
http://kpd.kcg.gov.tw/info.aspx?s=AD502749947544C5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99年12月25日高市府四維人企字第0990078117號令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據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處、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建築管理處:建築執照核發、綠建築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含整體規劃)、健康建築診斷與改善規劃設計施工、建築師管理、建築線指示(定)、建築工程施工查核、建築工程(含變更使用)竣工查核、建築法令增修訂、營造業管理、公共安全查核、違規使用管理、公寓大廈、室內裝修及招牌、樹立廣告管理、廣告招牌及街道景觀(含公寓大廈標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建築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施工、騎樓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二、工程企劃處:交通工程、新建工程、養護工程等計畫審核以及各項工程之督導、協辦、監辦、工程界面協調整合、工程規劃(含整體規劃)、工程技術研發、工務綜合計畫及中央補助款事宜、政府採購申訴、稽核、促參、本局各項工程材料品質試(檢)驗及管理督導、道路挖掘管理及使用費徵收、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及更新工程、路平維管、寬頻管道營運管理及規劃設計施工、自行車道路網規劃設計施工、生態環境改造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等事項。

三、資訊室:工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護、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研考、印信、檔案、出納、庶務、法制、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於其他各處、室行政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處長、副總工程司、副處長、主任、秘書、正工程司、專員、股長、課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科員、課員、工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六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下設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十 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各處處長。

七、大隊長。

八、主任。

九、副總工程司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十二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編制表

職 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訂。

副局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二


總 工 程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
一


處長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第十職等
二
工程企劃處處長列薦任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總工程司
薦任
第九職等
三


副處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四
工程企劃處副處長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二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三


正工程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專員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五


課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十一


副工程司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十六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
二


幫工程司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四


設計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管理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


課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


工程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三十六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得列薦任(係由本職稱一人與助理管理師職稱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管理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助理工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十七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會

計

室
會計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股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合計
二一0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等職稱指定其中二人辦理法制業務。

附件:
•考試院原函.pdf
人力科 於: 100.03.18

2014-08-10 22:30 · 91樓
🔧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4-8-10 22:37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發哥好:
你說得沒錯,高雄市政府的確要負責任。
我知道,你是講理的人,所以你會把要求高雄市政府負責的標準也放在別的事件上。
比如說,當年國父手書了禮運大同篇碑文,你看看,國父有多重視這樣的國家目標,但已經過了多少年了,這篇被中山思想信徒高舉的文章,到現在落實了多少?誰該負責任?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選賢與能,講信修睦,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男有分,女有歸,貨 惡其棄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惡其不出於身也不必為己,是故謀閉而不興,盜竊亂賊而不作,故外戶而不閉,是謂大同。

圖片資料引自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1216000791-260301
2014-08-10 22:31 · 92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2:20
http://kpd.kcg.gov.tw/info.aspx?s=094B6281EE60D6B3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


妳如果是公務員 國家就有福了 因為妳很守法 只要是法 法即一切!
2014-08-10 22:38 · 93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中油為何把管線賣給福聚 明明是油管 為何是輸送丙烯 妳覺得這是地方政府還是經濟部要管 別總是聚焦在管線 管線內容才是重點 誰埋的才是重點!
2014-08-10 22:40 · 94樓
phantom 發表於 2014-8-10 22:30
發哥好:
你說得沒錯,高雄市政府的確要負責任。
我知道,你是講理的人,所以你會把要求高雄市政府負責的 ...


沒錯,就如退縮綠軸供居民行走之人行道,機車行走其上,有危及居民安全,警察單位皆說無法可管?您同意嗎?
2014-08-10 22:47 · 95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2:40
沒錯,就如退縮綠軸供居民行走之人行道,機車行走其上,有危及居民安全,警察單位皆說無法可管?您同意嗎 ...



丙烯管線誰管? 經部:石化管線無專法管

壹電視報導】發生這麼重大的意外,經濟部跟高雄市府以及二十七家當地的石化業者緊急開會,要來清查地下石化管線,但就算做完清查,恐怕也是治標不治本,因為石化管線並沒有專門的法條在管,而像是丙烯,雖然歸列為勞檢法的範圍,但勞檢法管的只有廠區內的丙烯,也就是說廠區外的丙烯管線,沒有任何政府單位可以管。

經濟部現在說這種話 妳認同嗎 因為無法可管 那高雄人自認倒楣嗎 那我們要中央政府幹什麼?
2014-08-10 22:51 · 96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0 22:54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2:40
沒錯,就如退縮綠軸供居民行走之人行道,機車行走其上,有危及居民安全,警察單位皆說無法可管?您同意嗎 ...


無法可管就依社會善良風俗 妳覺得社會上大多數人會認同機車騎上人行道嗎? 同樣的道理 經濟部說丙烯無法可管 妳說大家會怪中央還是地方政府呢?
2014-08-10 22:58 · 97樓
🔧 本文章最後由 發哥 於 2014-8-10 23:03 編輯


這是另外一種說法
針對李長榮化工指丙烯管線是由中油設計、負責巡檢,中油石化事業部副執行長林金柱表示,管線是李長榮委託中油做的,做完就交給李長榮,不是中油的。

至於丙烯管線既屬於李長榮化工,為何沒向高雄市環保局登記?林金柱說,因為管線不是中油的,「他們(指李長榮)有沒有去登記,我們並不知情」。林金柱說,事實是怎麼樣就是怎麼樣,「不是一張嘴巴說了就算」。

「李長榮根本是在胡扯!」一名不願具名中油人員表示,爆炸時就只有李長榮的管線在輸送丙烯,中油的丙烯管線是空的,李長榮避重就輕,不談自己管理責任,竟還想扯製造管線的公司。

中油石化事業部行政室主任向昆屏指出,經過凱旋路段的石化管線有三條,其中一條是在前高雄煉油總廠時代為福聚公司做的;福聚後來將管線賣給李長榮,使用、維修一直是李長榮,中油從未向李長榮收過輸送、維修等費用。

丙烯洩漏的管線成了眾矢之的,中油管線包商金茂企業也被波及。林金柱表示,金茂承包的業務是「緊密電位」檢測,每三個月要將報告送交中油,中油每半年送報告給高雄市政府。這項業務是公開招標,由金茂得標。

金茂防蝕昨在公司網站上表示,該公司負責凱旋路段中油地下管線陰極防蝕系統的「零星維護」工作,定期派遣國際認證(美國NACE)防蝕技師施作系統檢測,並已確認防蝕系統保護安全無虞。金茂並強調,並未和同路段其他地下管線業主有檢測和維護合約。

讓檢調查出事實吧!
不要再說不信法、不信檢調,那麼我再也無法?
我已寫了相關的職掌規定,可查,如有認為有其他機關也該負責,那也比照登錄法令依據或法院判決書吧!如有,同樣也可批評他,質疑他。
2014-08-10 23:05 · 98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2:58
這是另外一種說法
針對李長榮化工指丙烯管線是由中油設計、負責巡檢,中油石化事業部副執行長林金柱表示, ...


http://www.setnews.net/News.aspx?PageGroupID=1&NewsID=34557&PageType=1
那中油偷埋油管 妳覺得是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要管理? 還有另一種說法是中油自己說的 可信度有待調查!
2014-08-10 23:08 · 99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2:58
這是另外一種說法
針對李長榮化工指丙烯管線是由中油設計、負責巡檢,中油石化事業部副執行長林金柱表示, ...


不信法、不信檢調? 如果真是如此
這也是司法自己要檢討的吧! 難道是人民的錯嗎?
2014-08-10 23:28 · 100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地方和中央,國家政府都是要負起責任!

但現在哪個縣市把發生事情前這些管線都管理非常好??

請告訴我,這之前有任何人提出這些管線的危險性且將可能發生爆炸??

我住台北市幾十年,道路沒事亂花亂鋪管線.......是最近幾年才聽說需要申請,以前有嗎?

我真覺得現在在那裡怪哪個政府該負責,這是給政治人物找藉口與讓政治人物獲取政治利益而已!!

對目前狀況有何幫助??

重要的是如何讓法令更完備,讓過去所鋪設危險管線如何移除? 將來如何更有效管理! 如何傳承下一任!

而已發生的事件如何趕快重建,如何安慰傷家,協助重建家庭.......

而不是跟之起舞,只要撇掉不是自己責任,仇恨政敵.....就能獲取利益?? 台灣不缺指責,批評,是需要更多監督與

更完善的建立制度! 讓未來悲劇不再發生!



2014-08-11 14:21 · 101樓
戀家 發表於 2014-8-10 23:28
地方和中央,國家政府都是要負起責任!

但現在哪個縣市把發生事情前這些管線都管理非常好??


李長榮化工當然有錯,中央也有錯,
惟管線管理這是高雄市政府的職掌,若災前處置得當?
這30條人命的殞落,孰令致之?
2014-08-11 14:40 · 102樓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4:21
李長榮化工當然有錯,中央也有錯,
惟管線管理這是高雄市政府的職掌,若災前處置得當?
這30條人命的殞落 ...


妳乾脆說輸送丙烯是合法的好了 中油申請的油管最後卻是李長榮在輸送丙烯 別忘了輸送內容是重點 經濟部不用負責嗎 中油之前在民家偷埋管線被判違法 這是地方政府有人力能全部掌控的嗎 管線是埋在地下 再由各申請單位呈報 妳以為所有公務員跟神一樣都可以掌控所有管線嗎 那之前的幽靈函管吳敦義政府怎麼不知道? 汙染高雄 稅繳中央 這才是民怨所在 很想建議妳去石化區旁買房子住住看 別以為管線問題是重點 石化區汙染環境才是重點 經濟部應該設立石化專區 放高雄人一馬才是重點!
2014-08-11 14:44 · 103樓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4:21
李長榮化工當然有錯,中央也有錯,
惟管線管理這是高雄市政府的職掌,若災前處置得當?
這30條人命的殞落 ...


「管理」這詞好像有點不妥
經濟部說管線是由廠商自主管理
或許改用「定檢」之類的?
2014-08-11 14:53 · 104樓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08:48
那政黨中央執政也輪替過,有處理嗎?為什麼不處理?安逸於現狀?


因為不論哪個政黨都會被龐大的利益綁架!
2014-08-11 14:55 · 105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1 15:43 編輯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4:21
李長榮化工當然有錯,中央也有錯,
惟管線管理這是高雄市政府的職掌,若災前處置得當?
這30條人命的殞落 ...


這些管線主要是在吳敦義政府時代埋下 如果吳敦義允許這些管線通過人口密集區 卻要現在主政的陳菊政府負責所有管線安全 不是相當不合理嗎 20年前錯誤的政策難道中央不用負責嗎 中央地方要一起合作 別老是說是地方管理出問題 救災要積極 別讓高雄人感受救災大小眼才是最重要的事! 再者 高雄市1年上繳1000多億給中央 現在要個16億卻困難重重 你說中央沒有責任嗎 中央對得起高雄人民嗎 中油是石化業的龍頭 他的主管單位是經濟部 中央不用負大部分氣爆的責任嗎? 1993年爆發大社反公害事件,經濟部長江丙坤同意2015年大社工業區遷廠,1998年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准於2018年降編為乙等工業區。然而區內工廠持續擴建,楠梓居民正極力呼告政府兌現遷廠承諾!
2014-08-11 16:03 · 106樓
magicgogo 發表於 2014-8-11 14:40
妳乾脆說輸送丙烯是合法的好了 中油申請的油管最後卻是李長榮在輸送丙烯 別忘了輸送內容是重點 經濟 ...


經濟部應該設立石化專區 ???
設在哪???
2014-08-11 16:06 · 107樓
magicgogo 發表於 2014-8-11 14:55
這些管線主要是在吳敦義政府時代埋下 如果吳敦義允許這些管線通過人口密集區 卻要現在主政的陳菊政府負 ...


現在主政的陳菊就應概括承受
要不然換人去當市長來概括承受


誰是現在市長.誰就應概括承受
2014-08-11 17:11 · 108樓
在多的口水論戰~換不 回生合
2014-08-11 17:17 · 10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1 17:24 編輯


這是政府主管單位要思考的 不過你可以提出建議 是吧?
2014-08-11 17:20 · 110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1 17:28 編輯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6:06
現在主政的陳菊就應概括承受
要不然換人去當市長來概括承受



是中央地方一起承受 ! 還有你問的問題很奇怪 專區設在哪妳是在問我嗎? 這事你去問主管單位經濟部吧!
2014-08-11 17:21 · 111樓
飛鷹翁 發表於 2014-8-11 17:11
在多的口水論戰~換不 回生合


這不是口水戰 是溝通啦!
2014-08-11 17:30 · 112樓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6:06
現在主政的陳菊就應概括承受
要不然換人去當市長來概括承受



其實你這句話也應該可以跟馬英九說 因為中央可是收了高雄不少的稅收呀!
2014-08-11 17:33 · 113樓
🔧 本文章最後由 magicgogo 於 2014-8-11 17:42 編輯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6:03
經濟部應該設立石化專區 ???
設在哪???


你家旁邊要嗎? 妳如果要可以向中央經濟部申請 設在哪? 你問錯人了! 但是吳敦義同意設在人口密集的住宅區肯定是有問題!
2014-08-11 17:44 · 114樓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6:03
經濟部應該設立石化專區 ???
設在哪???


還三個問號 真好笑! sugar100跟你討論政治還蠻好玩的 希望繼續交流!
2014-08-11 17:54 · 115樓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6:06
現在主政的陳菊就應概括承受
要不然換人去當市長來概括承受




看完這報導 你認為只有陳菊有責任嗎?
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408070349-1.aspx

2014-08-11 18:55 · 116樓
就只是以為抓到小辮子,看能不能把人拉下來而已啦
後續處理跟真相,對白副的支持者,看來根本就不重要…
2014-08-11 21:17 · 117樓
jojoyaro 發表於 2014-8-11 18:55
就只是以為抓到小辮子,看能不能把人拉下來而已啦
後續處理跟真相,對白副的支持者,看來根本就不重要… ...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72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機關: 高雄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1.07.05
公布字號: 高市府水區字第1013304890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訂
施行日期: 101.07.05
法規類號:
主  旨: 制定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
原法規名稱:
法規內文: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市公共排水,以確保排水順暢及維護公共安全,特
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公共排水適用範圍,包括農田、事業、公共雨水下水
道、專用雨水下水道、區域、道路邊(側)溝及中小排水。


第四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田排水:指排洩農田田面及表土過剩之水。
二、事業排水:指排洩事業使用後之廢水、污水及水力發電後之尾水。
三、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依都市計畫設置雨水下水道內之雨水。
四、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指排洩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之雨水下水道內雨
水。
五、區域排水:指排洩匯流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尚未依都市計畫設置
污水下水道之污水二種以上,或排洩區域性地面或地下之 水,並經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者。
六、道路邊(側)溝排水:指排洩道路及其兩側面上過剩之水。
七、中小排水:指排洩前六款以外之水。
八、纜線業者:指佈設纜線及其相關設備之機關或事業機構。
九、公共排水設施:指為公共排水目的所設置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排水事項:
ㄧ、區域排水、公共雨水下水道排水、中小排水及道路邊(側)溝排水之規
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維護及管理等事項。但新闢道
路邊(側)溝排水之規劃、設計及施工,由本府工務局辦理。
二、水利設施修繕或防汛搶險。
三、農田排水。但不包括農田水利會轄管排水及本府地政局轄管之農地重劃
區內農田灌溉用水路。
主管機關得將本自治條例所定有關中小排水、六米以下道路邊(側)溝排水
及小型水利設施修繕工程之建設與管理,委託本市各區公所執行之。


第六條  道路邊(側)溝排水疏通及一般廢棄物之清除,由本府環境保護
局辦理。


第七條  專用雨水下水道排水設施由特定地區或場所需用人或機關(構)
規劃、設計、審核、施工(含修建、新建等)、清疏、維護及管理。但經主
管機關指定管理機關(構)者,由其管理之。


第八條  設置專用雨水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應依下水道法及下水道工程
設施標準等有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設施竣工後,由申請者管理及維護。必要時,得由主管機關管理維護。


第九條  公共排水設施不得穿鑿或毀損。但因設置管線、設施或其他特殊
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公共排水設施應維持其既有之排水功能。
任何人不得占用、改道、阻塞、廢除、變更斷面、阻礙清理或為其他違反公
共排水目的之行為。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人對公共排水設施應為必要之改善及維護,並
隨時派員巡視;管理人發現有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利法等法令
或前二條規定情事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二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私人設置者,應由設置者管理及維護。
前項設置者無法確定時,推定土地所有人為設置者。


第十三條  既有公共排水設施屬明渠者,不得加蓋。但道路邊(側)溝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纜線業者附掛纜線及其設施於公共排水設施者,應向主管機關
申請許可,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於期限繳納者,
主管機關應駁回申請。
前項附掛辦法、使用費及保證金收取標準,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各類排水之搶險工作。但防汛期間遇緊急情況
時,各區公所應就近辦理搶險或配合主管機關進行搶險。


第十六條  各區公所發現有違反下水道法、排水管理辦法、水利法等法令
致妨礙公共排水者,應查報並通知各該法令之主管機關為必要之處置。


第十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高雄市公共排水管理自治條例.doc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我舉了很多法令規定,在版主所提本案裡面,供愛北大看倌自行認定,是誰的責任,但是某些人一直說中央的責任?我一直未看到法令做了什麼樣的規定或者是判例?都是引新聞台或某些人說?人是自主的?應該讓自己舉出證明說說看?
2014-08-11 21:18 · 118樓
🔧 本文章最後由 phantom 於 2014-8-11 21:26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4-8-10 21:34
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 ...


我們這邊是iBeta,當然就要說一些跟外邊名嘴不一樣的地方。
高雄市府要負甚麼責任?你已經講了一部分。我們看看你沒提的有哪些。
(1)假設高雄市政府由A單位負責地下管線檢查與維護,但A單位因為人力不足而無法檢查到所有的管線,就如銅葉綠素混油事件或者是毒澱粉事件因政府單位人力不足導致問題那樣,那麼造成A單位人力不足的現象,該由誰負責?
(2)假設A單位內部有人老早就提出人力不足的問題,市政府也同意加人,但市議員不同意,那麼誰該負責?這些議員誰選出來的?那些把票投給這些市議員的選民該不該負責?
(3)假如A單位老早就發現地下管線有問題,但被某某某給壓下來,沒有繼續往下辦,那麼誰該負責?
(4)監督地方的中央政府,是不是也該負點責任?
(5)災難發生後,我們一群人好像都是專家一樣在這邊評論誰該負責,我們的POSE一副好像老早我們就知道高雄地下管線有一堆的問題。按理,我們不可能在氣爆後一下子變成專家,我們現在在這邊一副專家的樣子,一定代表我們早就知道有問題,否則我們哪有資格評論。既然我們早就知道有問題,為什麼我們讓問題發生?我們是不是也該負責?
(6)假如沒有任何其他問題,中央政府很盡職監督,A單位人力也足夠,甚至有許多人打混摸魚,純粹是因瀆職造成今天的問題。那麼我們就要進一步追問,到底是誰選出這麼差勁的政黨來主政高雄市政府?不管選民是誰,我們要問的是,這種情形誰該負責?是高雄市政府該負責?還是選民該負責?這個問題就牽涉到更廣泛的問題。我們來看看馬凱的文章/民主的太陽只照亮…
看來該負責的包括,選民、民主制度、政策、選舉文化等等。是不是等於全民都要負責?包括你跟我。雖然分析到最後,也許我們各自只要負責0.00001%的責任,但畢竟我們也該負責,不是嗎?
(7)其實,我們這些只會在旁邊談責任歸屬的人都沒有負起真正的責任,真正負責的是那些傷亡的人。他們承擔了所有人的錯誤,以她們的生命,為所有愚蠢的人,負起了大家不願承擔的責任。

2014-08-11 21:40 · 119樓
🔧 本文章最後由 jojoyaro 於 2014-8-11 21:43 編輯


發哥 發表於 2014-8-11 21:17
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472

主管機關: 高雄市政府


難道是高雄已經獨立了,所以中央可以來個三不
不用救災?
不用講娜莉跟SARS是怎麼處理的
也看看阿輝伯921是怎麼處理的

究責沒問題,不過看來還是服貿比較重要
前頭有網友談到,那改朝換代時為何不改…?
事實上國會如果真的有改朝換代過,而不是自始自終一黨獨大…那何需太陽花
2014-08-11 21:46 · 120樓
sugar100 發表於 2014-8-11 14:21
李長榮化工當然有錯,中央也有錯,
惟管線管理這是高雄市政府的職掌,若災前處置得當?
這30條人命的殞落 ...


版主您好!
辛苦了!跟您報告一件事情。
有一個鄉鎮,某一段路常有晚上固定某些人飆車〈如與本北大特區雷同,純屬巧合〉,未見警察制止,有人就怪怨起來了,說警察縱容,為什麼不取締?
但是有一些聲音就說,為什麼怪警察,完全都是飆車的錯,您私下用意就要把警察拉下來自己當嗎?更何況是內政部的責任。
不過亦有一種聲音說,何止晚上固定某些人飆車,新聞有報導白天也有人飆車,這是中央管轄的人來飆車的,是中央的責任。
但是有些人飆車是合法的,如拍電影,已申請核准。但是也有人說,拍電影是文化部的責任,也是中央的責任。
那?您怎麼說呢?